2010年2月20日 星期六

公民投票法,真的該修了!

自從澎湖舉辦公民投票,結果是「反對興建賭場」,真正的民意才被大家見識到。而在之前的媒體報導、官方說明、政客發言、民意調查,幾幾乎是一面倒地誤導大眾,澎湖人是「支持發展博弈產業」。由此可見,外在的假象和內部的真意,有多大的落差!所以代議政治在有重大爭議性的議題上,一二個人在台面上的意見,不能等同於「大家的意見」!即使他是縣長、議長、立法委員,也無法「全權代表」民意,只有公民投票才能表達真正的意見。

這次「美國牛事件」,政府官員在尚未進行民意溝通前,就貿然簽下「美牛輸台議定書」,以致引起全國軒然大波。對於不善或不願跟民眾溝通的決策者,他的決策一定會受到質疑和挑戰。這也是為什麼大家會越來越不信賴政治人物可以給人民帶來幸福,提升生活品質。

當一個「美牛輸台議定書」簽完後,政府開放美牛進口政策。對於政府一廂情願的自我感覺良好,為人民做出決定,但卻不再傾聽人民的聲音,這是非常危險的事!一般民眾都瞭解絞肉和內臟可能帶來的高風險,為何簽約決策者卻不能理解台灣風險會增高多少?環境污染、人民健康、健保支出能承擔多少?當決策者不敢去和美國要求重啟談判,人民只好由「公民投票」來行使最高的民權。

其實這條「公民投票」之路,走起來會非常艱辛。在第一階段「提案人」人數要達到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,「選舉人總數」千分之五以上。第二階段「連署人數」要達「選舉人總數」百分之五以上。以2008年總統的「選舉人總數」1732萬人換算,這次連署人要達86.6萬人以上,倘要加上填寫不完整或填錯的份數,連署人數要衝到120萬人,才算安全。

如果一切都順利,公民投票結果要「通過」,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,還需有兩個條件:一是去參加投票的人數要達全體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;另一是有效投票數要超過二分之一「同意」。換句話說,就是投票率要高於百分之五十,同意的人數也要超過百分之五十。這比立法委員選舉還難!就最近一次立法委員補選投票率:桃園縣38%、台中縣45%、台東縣39%。難怪有人說,這是一部「離譜又弔詭」的公民投票法!由於民眾對選舉有些「嘟爛」了,很多人都不想出來投票!上次總統大選總投票率76%,所以,只有和大選綁在一起,才可能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出來投票吧!

2009年的澎湖「博弈公投」,走的是「偏門」。依照2009年1月12日在立法院通過修正「離島建設條例」第10-1條:「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,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,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應經『有效投票數』超過二分之一同意,投票人數不受縣(市)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。」這『有效投票數』等於給爭取開賭場的單位一支尚方寶劍:三個人『有效投票』,其中二個人同意,就可過關了!所以澎湖公投投票率42.16%,根本沒達到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其結果才可以算數!
公民投票法在「選舉人總數」、「投票權人總數」與「有效投票數」、「投票人數」之間要好好再思考。以2008年總統大選,選舉人總數1732萬人,總投票數1322萬人,有效票1310萬人,即可知其差異度是很大的。
公民投票,是公民直接民意表達。在這次「美牛公投」事件,相較於「澎湖博弈公投」,令人察覺公民投票法的刁難!看起來公民投票法,真的該修了!
(2010/01/18 看守台灣*立報專欄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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